发布者:张兆芳律师 时间:2019年06月04日 2358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本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借给被告11万现金,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朋友陪伴原告一起将该现金送至被告工作地,交付给被告,被告当时出具《借条》约定“一个月后归还”,在同一页纸上出具了《收条》。
原告对被告并不熟悉,期间和朋友去催要过一次,以后都由该朋友向被告催要该款项。但一直到2017年6月被告避而不见,原告委托律师办理该案。
分析得知被告可能有的抗辩:一是已过诉讼时效(当时诉讼时效为2年)二是未收到该款项。迅速针对此二种可能做出两种方案:
一、1.联系证人(二人共同朋友)证明催要时间地点和细节---诉讼时效中断。
2.根据“一个月后”字眼得出约定还款时间不明确,适用20年诉讼时效。
二、1.调取原告银行大额取款记录,证人证言借款时间、地点与经过。
2.从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”角度出发,论证被告被“胁迫”签下欠条与收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。
最终,本案取得一审、二审的胜判决。